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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华德学院学术规范

发布时间:2016-06-03 点击:

第一条 为弘扬科学精神,加强道德和学风建设,维护学术尊严,倡导严谨踏实的学风,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和科研环境,促进学术进步和科技创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教育部对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教育厅对于做好学风建设“三落实、三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哈尔滨华德学院学术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哈尔滨华德学院在编的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有关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职员和在读学生。

在哈尔滨华德学院学习进修或培训的教师及被聘用人员,以哈尔滨华德学院名义发表作品的人员,也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师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应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和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等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二)在学术研究中,应首先检索有关文献,了解相关学术史和学术背景,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叁)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被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研究成果中转引第叁人的成果,必须做出说明;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学术研究过程中,必须本着严谨的态度进行记录并如实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资料。

(四)合作作品的署名应根据在作品产生过程中所做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的先后,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成果在发表前均要经过所有署名人签字认可,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第一署名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

(五)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作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

(六)作品发表、成果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学术期刊、有良好声誉的出版社、官方媒体、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应经过而未经学术界严谨论证的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发布。

(七) 撰写批评或商榷性的文章,应该通过正常渠道、正规方法、公开方式、实名进行,并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与人为善。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准无根据地故意夸大或贬低成果的价值,不得污辱人格或进行人身攻击。

第四条 师生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二)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叁)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弄虚作假,造假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四)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着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

(五)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未经论证的科研成果,而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六)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七)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八)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 师生如有上述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属于本规范第四条第一、二、叁项情形的,予以解聘或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处分。

(二)属于本规范第四条第四、五、六、七、八项情形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大过或撤职处分。

第六条 学校在维护学术道德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术道德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向师生做广泛的宣传。

(二)在干部任用、学术晋升、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估之前,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有较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

(叁)对发现的有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根据既定程序进行认真严肃的调查,并作出明确的结论,对确实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四)向师生通报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处理的情况。

第七条 学校成立学术委员会、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学风建设的全面工作,评估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并向校长提供明确调查的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八条 学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受理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事宜。要在接到举报后五个工作日内,会同被举报人所在部门的领导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第九条 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在三十日内,调查核实,进行认定处理。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

第十条 学风建设办公室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第十一条 学风建设办公室将审议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

如果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不满,可要求学术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重新审议。

第十二条校长办公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建议,正式决定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当事人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叁十日内,如不服裁决,可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诉,诉讼期间内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处分决定应同时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如认为处分不妥,可在接到通知后叁十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异议。

第十叁条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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