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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华德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06-03 点击: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对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对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财政部 教育部对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对于印发黑龙江省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教财[2007]7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省财政共同出资设立。

第叁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财政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指标,我校根据各院系学生数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按相应比例将名额分配到各院系。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申请国家奖学金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3.道德品质优秀,诚实守信;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二)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3.道德品质优秀,诚实守信;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家庭经济困难。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坚持自下而上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

各院系须成立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并制定评审方案,于每年的930日前根据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条件,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参加申请,组织指导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提交申请材料;各院系评审小组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等额确定本院系拟推荐学生名单;各院系必须向全体学生公布评审办法和评选名额,评选过程中申请学生本人要填写和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或《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各院系要将评选结果向院系师生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选材料上报校评审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学工处),同时提交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提出的民主推荐意见和评选报告。学工处复审后,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情况及结果报评审领导小组审核。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八条  在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十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一旦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即刻终止享受原获得的奖励资助。因各种原因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停发各项奖学金。

第十一条  各院系要高度重视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叁年七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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