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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华德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06-03 点击:

 

第一条  为了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对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教〔200769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我校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且学习成绩良好的学生。

第叁条  国家助学金共分叁等,一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叁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一、二、叁等级按班级对申请学生的困难程度和表现民主评议投票的数量由多到少确定,票数相同或者相近的,以《综合测评》中德体分数高者优先确定。

第四条  各院系名额分配按照各院系当年在校生人数占全校在校生人数比例,分配省教育厅下达给我校的名额。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每年1015日前,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现象;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良好;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俭学活动;

6.申请者应出具乡级、县级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具印的家庭特困证明。

7.使用高档物品及穿名牌服装的同学不能参加评审。

第九条  在同一年度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各院系须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制定评审方案,根据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向院系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提出申请,院系评审小组成员(辅导员)组织班级召开评审会议,确定班级初选名单,并在班级内公示2天。公示无异议,辅导员组织学生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提交院系评审小组,院系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初审并在院系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材料报校评审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学工处),同时提交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提出的民主推荐意见和评选报告。学工处复审并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情况及结果报评审领导小组审核。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将国家助学金打入学校账户后,第一时间发放给学生。

第十二条  获得助学金的同学,要在各个方面积极表现。在评审后如出现任何违纪行为,将停止发放助学金。

第十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叁年七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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