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冻九一麻花

哈尔滨华德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发布时间:2017-09-12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教育厅《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处理及纪律处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黑教学〔201211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学籍处理及纪律处分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人为本的要求,注意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达到教育、感化学生的目的。

 第三条  各学院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强学生日常的法律、法规和纪律教育,让学生了解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给予学生的学籍处理及纪律处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以人为本,教育为主;责任落实,调查充分;事实清楚,定性有据;程序决策,处分适当;公平公开,接受申诉。

 第五条  受到处分的学生有申辩和申诉的权利,不允许对受处分的学生有歧视、侮辱行为,不允许对申诉的学生打击报复。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哈尔滨华德学院学习的在籍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处理、处分种类与运用

 第七条  学生学籍处理及纪律处分种类如下。

&苍产蝉辫;(一)本规定中所称的不予复学、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是指学校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违反其规定的学生做出的处理;

&苍产蝉辫;(二)纪律处分在本规定中包含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是指学校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做出的相应处分。

 第八条  触犯刑法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犯其他法律受到治安等处罚的,视情况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免于处分。

&苍产蝉辫;(一)情节轻微的;

&苍产蝉辫;(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苍产蝉辫;(叁)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苍产蝉辫;(四)在共同违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苍产蝉辫;(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苍产蝉辫;(二)学生之间发生矛盾、冲突、甚至打架事件后,擅自私下处理的;

&苍产蝉辫;(叁)新生报到及入学教育期间、毕业生离校教育期间违纪的;

&苍产蝉辫;(四)对检举人、证人或知情人进行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

&苍产蝉辫;(五)屡教不改、重犯或初犯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苍产蝉辫;(六)勾结校外人员实施违纪行为的;

&苍产蝉辫;(七)违纪群体中的主要成员;

&苍产蝉辫;(八)有其他应予以从重处分的情节。

 第十一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定时间内取消其评定奖学金、助学金和各种荣誉称号及推荐入党或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资格。具体受限时间: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为6个月,记过和留校察看为12个月。学生干部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在察看期间,应当撤销其学生干部职务。

第三章  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苍产蝉辫;(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管理秩序的活动的;

&苍产蝉辫;(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

&苍产蝉辫;(叁)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

&苍产蝉辫;(四)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团体管理规定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苍产蝉辫;(五)组织、参加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

 第十三条  寻衅滋事、酗酒、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苍产蝉辫;(一)肇()事者:虽然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或致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苍产蝉辫;(二)策划者:策划他人打架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轻度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苍产蝉辫;(叁)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护一方促使事态扩大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苍产蝉辫;(四)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做伪证,致使调查造成困难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直接责任者做伪证,加重一级处分;

&苍产蝉辫;(五)为他人提供凶器或器械者: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苍产蝉辫;(六)匿藏、销毁凶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苍产蝉辫;(七)在打架过程中,持器械、刀具伤人者,视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苍产蝉辫;(八)辱骂他人,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苍产蝉辫;(九)造谣、诋毁他人名誉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苍产蝉辫;(十)无理顶撞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苍产蝉辫;(十一)干扰教师及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谩骂、威胁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殴打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苍产蝉辫;(十二)对于严重违纪现象知情不举报者,酌情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记过处分;

&苍产蝉辫;(十叁)引领校外人员入校打架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苍产蝉辫;(十四)酗酒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凡酒后肇事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苍产蝉辫;(十五)携带、私藏管制刀具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  以各种形式组织或参与打麻将、赌博者,给予以下处分。

&苍产蝉辫;(一)学生在校期间严禁在寝室等处打麻将,一经发现,除没收麻将外,给予参与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苍产蝉辫;(二)凡以钱财为赌注的赌博,一经发现,除没收赌具、赌资外,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苍产蝉辫;(一)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上,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苍产蝉辫;(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并处以罚款,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苍产蝉辫;(一)经公安、保卫部门认定有盗窃行为,但未窃得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苍产蝉辫;(二)盗窃公私财物,经有关部门作价,折合人民币6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6002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2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苍产蝉辫;(叁)有盗窃行为而又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苍产蝉辫;(四)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加传销组织并参与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苍产蝉辫;(五)帮助他人销赃,不知情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知情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吸毒、贩毒等行为者,给予如下处分。

&苍产蝉辫;(一)收看淫秽书刊、录相或物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苍产蝉辫;(二)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苍产蝉辫;(叁)吸毒、贩毒者交司法机关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以下处分。

&苍产蝉辫;(一)在教学楼、食堂、学生公寓、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肆意起哄、大声喧哗、喝倒彩、鼓倒掌、吹口哨、玩球等或做影响正常秩序的事情者,给予警告处分;

&苍产蝉辫;(二)在公共场所或建筑物、树木、公用设备上乱涂、污损墙壁以及违章张贴、悬挂条幅、攀折花木、翻(穿)越校园围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故意撕毁学校以及各部门的通告、通知、布告、公示等,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引发严重后果的,应加重处分;

&苍产蝉辫;(叁)因考试成绩、评优、就业、入党、违纪处理等原因无理取闹,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苍产蝉辫;(四)引领或伙同校外人员进入校园内,酗酒、聚众喧闹,或校外人员的行为、装饰、仪表等不符合我校相关要求,且带来极坏影响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苍产蝉辫;(五)违反课堂、实验室、图书馆和实验实训室管理规定,经劝阻不听,妨害他人学习、工作等活动,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苍产蝉辫;(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苍产蝉辫;(七)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撰写毕业论文、学年论文等学业考核材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苍产蝉辫;(八)不配合校(学院)工作者执行公务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苍产蝉辫;(九)学生无故不参加劳动、不参加值日工作、不参加政治理论学习、会议等集体活动的,一次应予批评教育,两次(含两次)以上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苍产蝉辫;(十)对行为有失检点、在校园内搂搂抱抱、男女交往不得体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对学生穿着、蓄留与学生身份不相称的服装、装饰、发式、发色等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苍产蝉辫;(十一)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并被司法机关认定处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苍产蝉辫;(十二)有违反公民道德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其他情形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学校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苍产蝉辫;(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公寓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苍产蝉辫;(二)晚归者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苍产蝉辫;(叁)学生未经请假,夜不归寝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查寝时欺骗工作人员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冒名顶替他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处分;

&苍产蝉辫;(四)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在校外租房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苍产蝉辫;(五)在公寓内吵闹、喧哗、大声播放音响、拍球等影响他人休息,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苍产蝉辫;(六)擅自引领异性进入宿舍或进入异性宿舍,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苍产蝉辫;(七)在宿舍内乱泼脏水、乱扔纸屑污物、随地吐痰等,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苍产蝉辫;(八)往宿舍窗外乱扔杂物,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恶意向窗外抛物,且造成严重后果者,将加重处分,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苍产蝉辫;(九)不遵守公寓楼作息时间,公寓关门后攀爬窗户、护栏等进入公寓者,不听劝阻强行外出者或晚归闹事者,发现一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苍产蝉辫;(十)在宿舍内使用电炉子、电热杯、电褥子、热得快、电熨板等违章电器者,在宿舍内点蜡、使用酒精灯者,除没收电器外并处以罚款;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事故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苍产蝉辫;(十一)违反公寓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十二) 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

&苍产蝉辫;(一)利用网络进行非法串联,传播不健康甚至有害信息、登录非法网站者,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言论、文章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苍产蝉辫;(二)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经营性活动,不听规劝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利用计算机网络诈骗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苍产蝉辫;(叁)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苍产蝉辫;(一)未经学生工作处助学中心批准,在校内进行经营性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苍产蝉辫;(二)在校园内张贴各种广告及做各种商业代理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

&苍产蝉辫;(叁)以学校名义在社会上进行无照非法经营活动或经纪人活动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苍产蝉辫;(一)考试前提前占座;

&苍产蝉辫;(二)不带考试证件,且无所在学院开具的证明及身份证;

&苍产蝉辫;(叁)不服从监考教师调动;

&苍产蝉辫;(四)开考前在桌面写与考试有关字迹;

&苍产蝉辫;(五)开考后未将考试必备用品以外的物品,如书包、复习资料、手机(未关机)及其它电子设备放在指定位置;

&苍产蝉辫;(六)开考后手机未关机,扰乱考场秩序;

&苍产蝉辫;(七)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苍产蝉辫;(八)自带答题或草稿纸张;

&苍产蝉辫;(九)未经同意互借文具和计算器;

&苍产蝉辫;(十)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

&苍产蝉辫;(十一)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书籍、笔记、资料等物品;

&苍产蝉辫;(十二)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苍产蝉辫;(十叁)考试期间在考场内喧哗,干扰监考教师工作;

&苍产蝉辫;(十四)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苍产蝉辫;(十五)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苍产蝉辫;(十六)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苍产蝉辫;(一)找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

&苍产蝉辫;(二)使用电子设备(手机、电子手表、无线通信工具等)或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词典、有文字存贮功能的计算器;

&苍产蝉辫;(叁)在桌面、墙面或随身物品写有与考试科目有关的字迹;

&苍产蝉辫;(四)在身体上写有与考试有关字迹;

&苍产蝉辫;(五)桌内、座位旁有翻开的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资料等物品;

&苍产蝉辫;(六)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

&苍产蝉辫;(七)抢夺、盗取他人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苍产蝉辫;(八)考试中或交卷、收卷过程中与他人说话,传递考试相关内容;

&苍产蝉辫;(九)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资料、纸条;

&苍产蝉辫;(十)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考试材料;

&苍产蝉辫;(十一)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等信息;

&苍产蝉辫;(十二)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

&苍产蝉辫;(十叁)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苍产蝉辫;(十四)使用电子设备拍照留存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苍产蝉辫;(十五)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

&苍产蝉辫;(十六)其他与考试答题有关的严重违纪行为。

 第二十四条  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苍产蝉辫;(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苍产蝉辫;(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苍产蝉辫;(叁)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苍产蝉辫;(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苍产蝉辫;(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考场纪律的学生,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苍产蝉辫;(一)对考试违纪但无作弊行为者,视情节和学生个人态度予以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苍产蝉辫;(二)对一般情节的考试作弊者,视情节和学生个人态度,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苍产蝉辫;(叁)对找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信设备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苍产蝉辫;(四)对作弊行为特别严重者,或考试作弊受处分后再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苍产蝉辫;(五)因无故缺考或迟到未准进入考场、违纪被清出考场和作弊的学生,本门课成绩均以“0”分记载,分别注明“旷考”、“违纪”、“作弊”等字样,并取消补考资格。

 第二十六条  在同一学期内,对于无故旷课的学生,根据下列情形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相应处分。

&苍产蝉辫;(一)旷课达到8课时者,进行批评教育;

&苍产蝉辫;(二)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继续旷课累计达16课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苍产蝉辫;(叁)给予警告处分后,仍不改正继续旷课累计达24课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苍产蝉辫;(四)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后,仍不改正继续旷课累计达32课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苍产蝉辫;(五)给予记过处分后,仍不改正继续旷课累计达40课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苍产蝉辫;(六)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期间,仍不改正继续旷课累计达60课时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二十七条  擅自离校或请假逾期不归连续两周者(因病、因事且有证明者例外,法定节假日不计),外出实习(包括生产实习、顶岗实习、毕业实习)擅自离开或请假逾期两周不归实习地点者,均视为自动放弃学籍,做自动退学处理;不足两周的按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权限与程序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发生本规定第三章第十八条(五)(六)(七)、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七条违纪行为和第六十五条所涉及问题,由教务处牵头、学院协助调查违纪事实,收集证据。形成调查报告,并将调查报告、当事人讯问笔录及其它旁证材料(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及初步处理决定送至学生工作处。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发生本规定第三章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一条[第十八条(五)(六)(七)除外]违纪行为,根据类别由公寓中心、饮食中心、保卫处、学生工作处、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调查违纪事实,收集证据。调查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组织填写相关材料,调查完成后,负责调查部门要形成调查报告,并将学生违纪调查报告、当事人讯问笔录及其它旁证材料(书证、物证、证人证言)报学生工作处。

&苍产蝉辫;对当事人和证人的讯问应当至少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并做询问笔录。当事人、证人及工作人员应在讯问笔录上签字。

&苍产蝉辫;违纪调查报告应包括违纪中主要涉及人员、违纪事实经过及调查结论。调查结论中要写清违纪结果形成的责任人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条  学生发生本规定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监考人员应当场制止违纪行为,没收违纪相关证据材料,详细填写《哈尔滨华德学院考场情况记录表》中学生的违纪情况并签字。违纪学生对监考人员所述违纪事实确认无异议后,应在《哈尔滨华德学院考场情况记录表》上签字。如果违纪学生拒不签字,但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在场监考教师签字确认,学生的违纪事实成立。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将《哈尔滨华德学院考场情况记录表》及相关材料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审核违纪或作弊事实。

 第三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在接到学生违纪(除旷课、考试违纪或作弊外)上报材料后,应对上报材料进行复审,符合要求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请相关部门召开会议,审阅违纪调查报告,听取违纪调查部门的情况汇报和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讨论并做出处理意见。对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处理建议。学生或其代理人可出席会议作陈述和申辩,也可以书面形式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的申诉按照《哈尔滨华德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执行。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四条  所有处分材料,均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并载入学生档案。对于给予学生退学处理和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书,须同时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并通知家长或抚养人。学校从公布处理决定之日起对该生不再承担任何责任,限5日内办理完手续并离校。如学生对开除学籍处分提出申诉,按申诉程序办理,在申诉期内学校对该生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六条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在察看期间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察看期(察看期不能少于6个月);在察看期间又发生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章  取证与查实

 第三十七条  发现学生有违规或违纪行为时,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对学生的处理工作。

&苍产蝉辫;证据包括:

&苍产蝉辫;(一)当事人陈述、目击者陈述、执法/管理者(指监考人员、行政、后勤、学生管理人员、保卫处人员、学生等)陈述;

&苍产蝉辫;(二)相关原始纪录(指考试违纪登记表,学生考勤记录,行政、后勤管理方面的纪录和登记材料等);

&苍产蝉辫;(叁)录像、照片、录音等;

&苍产蝉辫;(四)其他相关物证。

 第三十八条  对违规、违纪事实确凿并有明确依据的,可根据情况自行制定处分学生的简易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事实较为复杂或者情节较为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在做出纪律处分之前,必须经过调查程序。

 第四十条  调查人员应为两人以上,调查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主要内容包括调查人员的姓名和职务,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单位、专业、学号等以及事实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材料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允许被调查人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

&苍产蝉辫;调查材料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第四十一条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在材料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学校保留调查材料的原件。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专业、学号、住址等基本情况,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学校留当事人书面陈述事实的原件。

 第四十三条  学校发现学生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时,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章  审查与决定

 第四十四条  学校查清事实后,对违规或违纪学生进行处分(处理)的,依据上级和学校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拟处分(处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苍产蝉辫;学校应当充分听取当事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做好笔录。结束时,当事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并由见证人签名。学生陈述和申辩之后,根据笔录整理成书面报告,并附笔录原件,送指派部门。

 第四十五条  对当事学生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进行复核。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四十六条  不得因当事学生提出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四十七条  经审查,违法、违规、违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学院提出处分(处理)意见;对学生做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校职能部门召开会议提出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决定;对学生做出不予复学、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由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

&苍产蝉辫;校务委员会分为两种:一是校长主持的办公会;二是经由校长授权或委托,由主管校长或其他校长及相关部门就解决特定事项而召开的会议。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于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填写处分登记表。对于给予不予复学、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和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分别制作处分(处理)决定书,处分(处理)决定书包括被处分(处理)学生的基本情况、违规违纪的事实、处分(处理)的理由和依据、处分(处理)决定、告知被处分(处理)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第七章  送达与备案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将处分(处理)决定书直接送达被处分(处理)学生本人,由被处分(处理)学生本人签字领取。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处分对象的基本情况、违纪事实、当事人责任、处理依据、处分结果,并注明学生申诉的权利、期限。

 第五十条  处分决定书由学院辅导员送交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学生签收的回执资料在学生工作处备案、存档。学生本人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的,由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和两名以上的教师或学生到场作为见证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处分决定书留置学生本人宿舍。

&苍产蝉辫;其他无法直接送达处分(处理)决定书的,可采取以下方式送达。

&苍产蝉辫;(一)留置送达。学校将处分(处理)决定书直接送达给被处分(处理)学生时,如本人不在,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被处分(处理)当事学生或者他的同住成年亲属拒绝签收处分(处理)决定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当事学生仍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情况,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苍产蝉辫;(二)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决定书确有困难时,也可通过邮局用挂号信方式邮寄给被处分(处理)学生。邮寄送达应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苍产蝉辫;(叁)公告送达。被处分(处理)学生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应在地方公开发行报纸上刊登公告,同时,在学校的公告栏、校园网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在材料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五十一条  处分决定在学校范围内公布,根据情况书面通知学生家长,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等情况除外。

第八章  听证与申诉

 第五十二条  学校拟对学生处以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时,告知当事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生要求听证的,必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第五十四条  当事学生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苍产蝉辫;(一)有权对事件的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苍产蝉辫;(二)有权对事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苍产蝉辫;(叁)如实陈述本人违规或违纪事实和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苍产蝉辫;(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

 第五十五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苍产蝉辫;(一)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纪律、当事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和记录人,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苍产蝉辫;(二)事件调查人员提出学生违规或违纪的事实、证据、处分依据以及处分(处理)建议;

&苍产蝉辫;(叁)当事学生就事件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苍产蝉辫;(四)听取拟被处分(处理)学生的最后陈述;

&苍产蝉辫;(五)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学生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苍产蝉辫;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中应当维护正常的听证秩序。

 第五十六条  听证结束后,学校根据听证笔录,依据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决定。

 第五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提出申诉的学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诉。

 第五十八条  学生工作处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生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的,应当在接到学校处分(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六十条  参与申诉复查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苍产蝉辫;(一)是申诉人的近亲属;

&苍产蝉辫;(二)与申诉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苍产蝉辫;(叁)是处理决定的调查人员的;

&苍产蝉辫;(四)申诉人要求回避,并且理由正当的。

 第六十一条  学校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受处分(处理)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维持原处分(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直接做出处理决定;需要改变原处分(处理)决定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二条  受处分(处理)学生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黑龙江省教育厅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三条  从处分(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受处分(处理)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黑龙江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中相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  对于与学籍相关的处理参见《哈尔滨华德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六十六条  学校其他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哈尔滨华德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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