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冻九一麻花

哈尔滨华德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6-03 点击: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叁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生工作处助学中心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第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用工部门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不得参与有损于学校、大学生形象和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设立助学中心,负责制定学校勤工助学的基本政策和实施办法,协调全校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助学中心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助学中心向校长和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负责。

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助学中心负责全校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负责为学生勤工助学和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负责调解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依法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负责实施其他有关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各院系设立勤工助学负责教师,负责院系内勤工助学岗位人员的调配。

第九条  用人单位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开展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劳保用品;负责对在岗的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工作考核。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和管理

第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1.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工作岗位。

2.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可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设置,由用人部门填写《哈尔滨华德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向学校领导提出申请。经学校领导批准后,送学生工作处助学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用人需每学期申请一次,由用人部门在每学期的第十六周填写《哈尔滨华德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用人申请表》,申请下一学期的用工人员。

第十叁条  临时岗位由用人部门以书面形式向助学中心提出申请,内容包括上岗人数、具体工作及工作性质、岗位要求、上岗时间和工作薪金等,必须提前3天提出申请。

第十  学生工作处助学中心接到申请后,根据用人单位申请岗位的要求从在助学中心备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挑选合适人员给予及时安排。

第十五条  上岗人员条件

1.凡在学生工作处助学中心注册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有资格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2.具有吃苦耐劳、务实创新的敬业精神和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

3.本专业学习合格,有较多的课余精力投入到岗位工作之中。

4.具有一定的组织和社交能力,能够以饱满的热情积极为广大同学服务。

5.具有较强的纪律性,能切实执行学校的各项规定,全力以赴地完成用人单位交付的各项任务。

第十六条  符合资格的学生须在每学期第十七周到学生工作处助学中心办公室领取《哈尔滨华德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并如实填写。各院系辅导员老师根据学生具体情况,认真审核后签署意见,报助学中心统一安排。

第十七条  上岗人员管理

1.上岗人员必须明确所从事工作的性质、要求和有关规章制度。

2.上岗人员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岗前培训之后,方可上岗。

3.上岗人员必须服从领导,听从安排,尽职尽责,有事要提前向所在岗位负责的老师请假。

4.上岗人员不得擅自离岗或将岗位转让他人,如有特殊情况需及时向学生工作处助学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5.为保证上岗人员有充分的学习时间,上岗人员每周工作量不得超过8小时,每月工作量不得超40小时。与此同时,固定岗位月工作量不得小于28小时。

6.由于校内固定岗位有限,除临时岗位外,每人只能申请一个固定岗位,不得重岗。

7.在岗的勤工助学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勤工助学的资格。触犯国家法律,违反校规校纪;学习不努力,考试成绩不及格;工作责任心差,达不到岗位的基本要求;无故不上岗,不服从领导;未经批准,随意将岗位转让他人。

第十八条  对于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考核,实行用人部门和学生工作处助学中心双考核制度。用人部门定期对勤工助学岗位进行检查并填写《哈尔滨华德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考核表》,每月3日报助学中心;助学中心对勤工助学岗位进行不定期抽查,每月不得少于4次。

第十  勤工助学报酬由学生工作处助学中心根据学校领导批复的申请和用人部门报送的《哈尔滨华德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考核表》,按月核算报酬,报学校领导审批发放。经考核为合格以上者发放当月报酬;有违反管理规定或考核不合格者,视具体情况扣发当月报酬的10-30%。

第二十条  设岗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减少上岗学生的报酬额。因工作量加大的原因需增加报酬额的,需事先征得学校领导的同意,并将批复报至学生工作处助学中心备案。

第二十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数根据岗位劳动量确定,每月最多不超过300元。对于一些临时工作,依工作性质的不同,按3元/小时、5元/小时或20元/天设档。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由学校组织的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学生工作处助学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叁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工作处助学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助学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四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参加由学校组织的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工作处助学中心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叁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六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助学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哈尔滨华德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诲辞肠
     附件2:哈尔滨华德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录用表.虫濒蝉

     附件3:哈尔滨华德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登记表(学生用表).诲辞肠
     附件4:哈尔滨华德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考核表.虫濒蝉
     附件5:哈尔滨华德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考核及工资表.虫濒蝉

 

 

二○一叁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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